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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1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抓好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的要求,加快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健全法制、完善设施和作业方式改革的步伐,推进城市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进程,现就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工作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好城市的原则,本着开拓创新的思路,通过主管部门、舆论和群众三位一体的检查、监督、考评,建立科学、规范、权威、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评体系,约束、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好管理城市的职责,实现城市环境秩序的长效管理,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天津市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在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秩序考评工作。由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市考评委主任,市市容委主任任市考评委常务副主任,负责市考评委的日常工作。建设、市容、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宣传部门的主管领导任市考评委副主任,市政、房管、水利、交通、监察、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的主管领导为市考评委成员。为适应市考评委的职能要求,将市综治办内设机构调整为综合组、检查联络组、考评组、宣传组和监察组,负责承办市考评委和市综治办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承担专项考评任务的职能部门设立专业检查组,按照市考评委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市考评委职责是:制定统一的检查考评办法、规则和标准;对各区、县和各部门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实施检查考评;公开、公示检查考评结果;评比表彰和实施奖惩;监督各区、县和各部门及时解决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考评工作人员和社会考评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专业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市容环境秩序管理专项工作进行专项考评;负责督查各区、县及时解决本地区专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负责指导各区、县下属职能部门的环境秩序长效管理工作。
  
  (二)组建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工作社会考评团(以下简称社会考评团),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组成。社会考评团实行任期制,每两年聘任一次,日常工作由市考评委负责具体的联络、组织。社会考评团为40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2人、秘书长1人。团长实行半日坐班制,保证其办公地点、交通工具和活动经费。社会考评团成员实行例会制,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市民代表经培训后轮流参加社会考评团的检查考评工作。
  
  社会考评团下设检查考评组和检查监督组。检查考评组负责对各条口的管理工作及各区、县整体城市环境秩序状况分别进行定期考评;负责对制约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加以研究,对重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环境整治项目提出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建议。检查监督组负责监督市考评委组织的综合检查考评和各专项检查考评,保证检查考评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考评内容和职责分工
  
  凡涉及城市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均纳入检查考评内容。
  
  (一)对各区县考评的内容主要是:环境秩序管理(道路、居民区和重点繁华地区);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管理(道路、居民区和重点繁华地区);街景立面和夜景灯光管理(道路、居民区和重点繁华地区);公园、绿地(含绿地广场)的管理;集贸市场的管理;施工工地的管理;道路两侧住宅楼底层擅自窗改门或外墙增门的管理及屋顶违法建设的管理;组织开展创建市容环境达标街工作;社会舆论反映(领导批件、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查办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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