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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1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二)对承担专项考评任务的职能部门实施考评的内容是:
  
  市建委:施工工地的管理。
  
  市市容委:道路违法建设和违章棚亭、占路摆卖的管理;居民区违法建设和违章棚亭的管理;道路居民区环境卫生的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管理;乱贴乱画的管理;夜景灯光的管理。
  
  市交委:机场、车站、港口、长途客运站内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管理;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的管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的管理;按照规划已确定拆除而未拆除建筑的管理。
  
  市工商局:道路两侧商业店铺经营条件不适应经营项目的管理;制作发布印刷品广告的管理。
  
  市园林局:公园、绿地(含绿地广场)的管理。
  
  市市政局:道路施工工地管理;公路环境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公安局:停车秩序和占路停车场(处)管理;经批准的临时占、掘道路管理;喷涂办证等违法广告的管理。
  
  市房管局:道路两侧住宅楼底层擅自窗改门或外墙增门的管理;屋顶违法建设的管理。
  
  市水利局:外环线以内一级河道的管理。
  
  市公用办:公交始末站的环境卫生、环境秩序和公交运营车容貌管理。
  
  四、考评范围和方法
  
  (一)考评范围。检查考评的区域范围:市内六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及滨海三区、环城四区、宝坻区、武清区和三县的政府所在地;环城四区在外环线内的十四条放射线道路和两侧居民区。
  
  根据我市市容环境的实际状况,本着先重点后一般、逐步扩大检查范围和提高检查标准的工作思路,每年确定检查考评的具体范围。
  
  (二)考评方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要采取社会考评和专业考评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和等级、等量、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
  
  检查考评包括社会考评和专业考评两部分:
  
  1.社会考评:社会考评团的检查评估,由社会考评团按照市考评委制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独立组织实施,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市内六区每季度检查评估一次,对其他区、县每半年检查评估一次,并作出评估报告。
  
  社会问卷调查,由市城调队按照市考评委制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独立组织实施,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市内六区每季度测评一次,对其他区、县每半年测评一次,并作出测评报告。
  
  对新闻媒体曝光、领导批件及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的考评由市考评委直接组织实施,对市内六区每季度考评一次,其他区、县每半年考评一次。
  
  社会考评结果纳入季度、年度评比,占总评比分值的40%。
  
  2.专业考评分为综合检查和专业检查两部分:
  
  综合检查由市考评委牵头组织,各专项检查组参加,采取明查的方式进行,每年度检查两次,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评比。
  
  专项检查由各专项检查组独立组织实施。对市内六区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评比;每季度的三次检查,一次为明查,两次为暗查。各专项检查组将每月检查报告报市考评委。
  
  对其他区、县每季度检查一次均为暗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各专项检查组将每季检查报告报市考评委。
  
  (三)评比名次。按照年度检查结果评出未达标、达标、优秀、最佳区县和部门。
  
  评比工作按六个组分别进行。市内六区为一组,在优秀区中再评选出1个最佳区;滨海三区为一组,在优秀区中再评选出1个最佳区;环城四区、宝坻区、武清区为一组,在优秀区中再评选出1个最佳区;三县为一组,在优秀县中再评选出1个最佳县;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为一组,在优秀区中再评选出1个最佳区;各职能部门为一组,在优秀部门中再评选出2个最佳部门。
  
  各项专业考评的检查、计分、评比等工作,社会考评团派员全程监督。
  
  五、公示
  
  检查考评的内容、标准、方法确定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季度(或半年)检查评比结果和年度检查评比结果,以市考评委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和市考评委设立的公示牌上公布。市城调队根据社会抽样调查作出的测评报告,摘要向社会公布。
  
  社会考评团的评估报告、市城调队的测评报告、每月的检查考评结果以市考评委通报的形式报市领导并通报各区、县、部门。
  
  六、奖惩
  
  设立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奖励基金,加大奖励的力度。对全年检查考评总成绩和历次检查考评成绩优异的区、县予以奖励。同时,向区、县和有关单位组织部门建议,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在晋升职务、工资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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