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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1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年度考评结果不能达标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区县和部门,在全市开展的各项争先创优的活动中不予考虑,并建议组织部门将有关责任人调离岗位。对月(或季)检查和季度 (或半年)检查考评不能达标的,且未能限期整改的区、县,予以警示、警告和严重警告。并建议区、县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季度考评不达标的职能部门予以警示、警告和严重警告,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城市环境秩序管理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通报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实施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是实现城市环境秩序长效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区、县及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定要把检查考评工作作为本区域、本部门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推动力,按照确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环境秩序检查考评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服从考评委的领导,按照考评委的要求,建立专业考评组,履行好自身职责。
  
  (三)各区、县要按照所属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考评内容的直接责任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落实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考评委要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操作性强、高度量化和统一的检查考评标准。要将新技术引入检查考评工作,制作计算机检索和检查指标体系,设计多种计算机化的检查考评实施预案以及自动检查考评数据输入系统;要建立并完善检查统计、公开公示、举报奖励、定期通报、人员培训和纪律检查等制度,保证检查的效率和质量;要组织好社会考评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好社会问卷调查。
  
  各区、县要参照本意见,搞好本区、县的考评工作。
  
  
天津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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