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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二)聘用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要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未到期的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增设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意见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退休、死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四)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解除聘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解除聘用合同职工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未聘人员安置和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时,原固定制职工因未落实工作岗位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为未聘人员。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要探索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多种安置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