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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62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单位聘用争议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业务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的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所属聘用单位聘用争议的调解申请。
  
  (三)聘用争议当事人应在聘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5日内向主管部门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聘用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的调解时限均不得超过15日。
  
  经聘用单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均无效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管理与监督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推行和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聘用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一、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按照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到位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以试点引路,稳步推进,不断完善,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各级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十二、其它
  
  (一)省人事厅制定聘用合同文本样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聘用合同文本的制发工作。
  
  (二)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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