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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九)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认真清理拖欠的勘察设计费。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长期拖欠而无力偿还的勘察设计费,可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解决;对于开始产生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可通过协商和仲裁,将拖欠的勘察设计费转为勘察设计单位的股权;对政府拖欠的勘察设计费,在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的基础上,按基建拨款程序,由负责投资的部门及时拨付。对确实形成呆死帐的,应分清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二十)勘察设计单位设立之时即为科技型企业或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改为科技型企业的,经批准,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配套政策。
  
  三、体制改革的基本程序和组织领导
  
  (一)做好改企转制的准备工作。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职工结合改企转制的实际,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广大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搞好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精心拟定体制改革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改制方案及相应的配套文件。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改制中涉及到资质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的规定办理。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各单位在改制前对报废、报损的资产及呆、坏帐进行清理,应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其中确需报废、报损、核消的要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做好改企转制的各项工作。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同级机构编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撤销事业建制,注销事业法人,划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国家资本金,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新设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报原发证机关重新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改制方案和公司(企业)章程认真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正常运转半年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以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计划、经贸、财政、劳动保障、人事、机构编制、国土资源、地税、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中出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现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负责,并继续关心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建设与发展。
  
  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转制中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听取和吸收职工意见,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地)、县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抓紧确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驻晋的进入中央管理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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