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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局、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和南京铁路分局拟定的《江苏省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江苏省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局、民航江苏省管理局、
  
  南京铁路分局二00二年九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条例》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六个环节的全过程加强监督和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理化性能复杂,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特点。由于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稍有不慎就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了一些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生产、经营和运输等环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按照《条例》的要求,抓紧抓好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业的个人要依法坚决打击,对非法从业单位要依法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进行严格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坚决关闭。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有关资质证书;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已正常生产、储存、使用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度;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的事故防范能力;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监测仪器,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预案须报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一)经济贸易部门
  
  1.作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全面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2.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安全准入门槛,从源头抓起,按《条例》的要求把好审查关。对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技术等准备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规定,对所有经营单位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严格审查;逐步建立完善的全省经营企业数据库,及时向公安、环保、卫生、质监部门通报发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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