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条例》中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和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好我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和救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按规定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网络,健全应急救援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培养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五、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尽快明确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实处。
  
  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监管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防止出现监管上的“真空”。各级负有审批、许可职能的部门,要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审批关、发证关、签字关。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要严肃查处相关责任者,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刻不容缓,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强化监管,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