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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宣字[2002]83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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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是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把就业信息更直接地送到下岗失业人员面前。同时,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近几年,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得到了加强,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看,服务措施还不到位,对失业人员免费服务还不普遍,这些仍然是再就业服务中的突出问题。
  
  公共就业服务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由政府提供资金,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适应信息时代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变化,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采集劳动力供求信息并进行分析预测,迅速、便捷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十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我国就业问题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不能适应就业的需要。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是实现再就业的基础和有效手段。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要增强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培训打开再就业的通道。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要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并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帮助他们创业取得成功,并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五、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聘用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是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工作最基层的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最了解,与他们的关系最密切,管理和服务也最直接、最方便,特别是随着下岗职工、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逐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街道、社区工作机构要承担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支持他们做好工作。
  
  十六、在坚持市场调节就业的同时,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在市场就业条件下,政府有责任对就业进行宏观调控,以避免失业规模过大,影响社会稳定。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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