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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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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各级政府要为体育产业的起步和发展创造条件,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必要支持。各级体育部门要根据《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大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盘活体育现有资源,着眼体育市场,发展相关产业,加强体育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五、加快体育场地规划和建设
  
  (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做好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村镇规划标准》的要求,根据不同人口规模确定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当地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要抓住高原特点,建设好以昆明高海拔体育训练基地和云南省全民健身中心为主,相关项目训练基地配套的集训练、教学、科研、服务为一体的具有国际水平的昆明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并认真抓好我省低海拔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不断改善训练设施;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等地的体育场馆设施要达到能够承担国际单项、国内多项比赛的条件要求;加大边疆、民族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场地建设扶持力度,在国家援建、省级支持的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力争至2010年前,地、州、市均要在完善2件以上体育场地设施基础上,建成1个多功能全民健身中心;县级完成2件以上体育场地设施,1个“全民健身乐园”;农村乡镇拥有1块篮球场、1个文体活动室和1条全民健身路径,城市社区建成1个多功能文体活动室、1条全民健身路径和开辟群众身边的简易活动场地,努力使我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高,以此形成立足昆明,辐射地、州、市,带动县区体育场地建设的新格局。
  
  (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场地建设力度,加快边疆文化长廊体育场地建设速度,县级体育场地建设要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快发展。体育场地建设要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利民,使之成为科学、健康、文明的阵地,对侵占、破坏或把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的行为,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六)加强对现有体育设施的维修利用,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努力探索一条适合省情,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建设体育场馆的路子。各级体育部门要依法管理和指导,鼓励开展社会体育经营活动。
  
  六、继续深化体育体制改革,促进运行机制转换,增强体育事业发展的活力与后劲
  
  (十七)继续深化改革。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真正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移交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各级体育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十八)引入竞争机制,为我省体育事业多出人才提供保障。要加强体育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教练员、运动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和退出制度;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以提高我省竞技体育水平和成绩。
  
  (十九)继续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分类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快速发展;鼓励社会赞助优秀运动队;对条件成熟的运动队逐步实行单项协会、职业俱乐部实体化改革;积极探索和鼓励高校自办、联办、合办运动队等新时期体教结合的新模式。
  
  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把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作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和任期工作目标。要有全局意识和长远眼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体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使体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专人负责、专项经费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对体育工作要给予关心、支持和配合,各级全民健身指导协调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工、青、妇、计划、财政、农业、教育、民族、残联、文化、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体育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普及体育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体育部门做好体育宣传工作,倡导形成各级党政领导、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族群众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和参与体育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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