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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全省各级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体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的投入仍然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主渠道。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发[2002]8号文件要求,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要鼓励和扶持公益性体育组织的建立,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其健康发展。对积极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的单位、集体或个人,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给予鼓励。 (二十二)切实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加快配套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的研究制定。各级体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体育执法工作,使体育法规得到有力实施。要提高体育执法水平,使体育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要注重培养高素质的体育外事人才,努力提高我省在国际体育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健康、稳定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