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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长建发[2002]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综合开发处。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12月19日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预(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设市城市不低于400万元,县镇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般应冠“房地产开发”或“置业”字样,特殊情况可用“实业”或“投资”字样。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核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应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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