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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九)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其资质证书将予以注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以上无任何开发经营业绩的、一、二级企业将报请上级部门处理,三、四级企业作暂定资质处理;暂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以上无任何开发经营业绩的,资质年检时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经营行为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参照新办资质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规模和业务范围是: 一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总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三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四级资质企业、暂定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不得承担8层以上、跨度21以上的工业民用房屋开发经营业务。 对确有正当理由、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需要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范围承担开发业务的,要根据开发规模,按资质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项审批同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开发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