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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车营运标志牌、乘客按里程计费器显示金额支付租费的五座小轿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运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租车行业的运政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运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根据发展需求对出租车数量实施宏观调控。市运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运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出租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诚实守信,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运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乘客应当文明乘车。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需经营出租车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车营运标志牌后,方可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营运标志牌,是指运政管理、公安部门向依法参加竞投的中标者核发的允许其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资格证明,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车营运标志的统称。 第八条 出租车营运标志牌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公开竞投。出租车营运标志牌公开竞投方案和使用年限以及竞买人和经营出租业务条件,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租车与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 全市出租车颜色分为两种:市区(即惠城区,下同)出租车车身颜色为红色,车窗下沿以上为银灰色;各县(市、区)出租车车身颜色统一为柠檬黄色,车窗下沿以上车顶部分为银灰色。顶灯图案和规格全市统一,前面用中、英文分别标明“出租”,后面用中、英文标明市、县(市、区)名称。 第十条 新投放的出租车排气量应在1600毫升以上,并按竞投合同约定的车型选购新车。 第十一条 出租车应按有关规定安装有效里程计费器、顶灯、卫星通信设施、空车标志灯。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出租车里程计费器,禁止擅自拆除里程计费器铅封、破坏里程计费器准确度。 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出租车位置印刷公司的中、英文名称,悬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副证)、价目表本车号牌和运政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在出租车上张贴宣传广告,应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工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出租车营运期间,每间隔90天时间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到具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车辆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上款规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安装的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出租车达到规定的更新年限,营运标志牌未到使用年限的,车主应按规定更换新车。换下的旧车可以转为非营运自用车辆或报废处理,一律不得投入市场营运。 上款规定必须更新的出租车的出租标志牌,由运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收回并核发新出租车标志牌。 第十四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费器和卫星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辆内外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车号牌及车属公司名称字迹模糊不清不易辨认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本企业出租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持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实际驾驶汽车资历2年以上;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运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取得营运汽车驾驶员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出租车经营雇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雇用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暂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