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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乘客对出租车经营企业或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运政管理部门投诉。运政管理部门应设专门机构,受理乘客对经营企业或驾驶员的投诉。 第三十四条 乘客投诉应提供以下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或身份、联系电话或地址; (二)被投诉的出租车牌号或经营企业名称、车票;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运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运政管理部门应对出租车经营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服务管理质量考核。对考核后评选出的优质服务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疏于服务质量管理,所属出租车驾驶员违章情况严重或有效被投诉率高的出租车经营企业,由运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运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触犯刑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运政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运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在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