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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清理和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边检查、边整改、边处理的原则,标本兼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障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房地局、计委、建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商局、物价局、行政执法局、监察局负责人组成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席办公会议,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局。 三、整顿和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范围和重点是:全市2000年以来竣工、在建及新开工的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单位、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2000年以来承接的项目和各项业务;2000年以前存在严重问题的房地产项目;围绕开发用地、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方面,重点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 四、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或者越级超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 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的; 3.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出让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3.以经济适用房名义立项建设,实际建成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行为; 4.出让土地使用权闲置的; 5.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 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9.一房多售或销售未解除抵押权的房地产; 10.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11.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12.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的; 13.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程序、标准、销售对象等方面规定的; 14.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三)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依法查处下列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