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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2]245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总结阶段从2003年8月起至9月底止。主要进行试点工作的总结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试点工作内容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和试点经验写出本区县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努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现阶段的工作要适应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为会员积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其具体业务内容是:
  
  (一)采购供应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
  
  (二)开展先进适用生产技术的引进、培训、指导业务和会员文化教育。
  
  (三)为会员生产的农牧产品开展贮藏、加工、销售服务。
  
  (四)通过与农业银行或信用社联合和合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服务。
  
  (五)协调处理农户与加工、销售实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结成利益共同体。
  
  (六)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三、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享受的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实行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法人资格。明确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批登记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免收一切费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技服务部门经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省农资协调办批准可以开展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和营销加工企业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可采取企业法人担保或限期补足的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
  
  (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1.龙头企业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定项税额
  
  2.龙头企业属于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乡(镇)办的龙头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民服务活动的社会性支出;
  
  4.老、少、边、穷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龙头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龙头企业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建设的农林特产基地从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七)各试点区县财政对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的能切实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要优先给予扶持。
  
  四、试点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业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单位建立较为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和经营机制但不能干预组织内部事务。
  
  (二)要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所有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在村范围内兴办也可以跨村、跨乡或跨区县兴办在工作指导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行政干预,循序渐进,水到渠成。
  
  (四)要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物资、人才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党政干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工作但不得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担任实职。
  
  2.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双重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相互合作与融合共同为农民服务。
  
  3.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家技术经济组织的关系。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技站、园艺站、植保站、土肥站、种子站、畜牧兽医站、经管站、水管站、林业站、农机站等各种技术经济组织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着近似或相同的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同这些组织联合开展服务。有条件的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吸收这些组织按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其原有性质和隶属关系暂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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