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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2]205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廉租住房保障的重大意义
  
  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既是深化房改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保障一样,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有利于推动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有利于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重视、关心弱势群体、利国利民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积极开展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政府决定把廉租住房保障确定为近期开始实施的惠民重大工程,力争在5年内,逐步将全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户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2003年先在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进行试点。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政府应按《办法》的规定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障工作。
  
  三、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资金筹措以区财政为主,市财政包干补助,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其他资金作为补充。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要坚持与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土地开发整治相结合,与空置商品房处理相结合,统筹考虑,精心安排,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我市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主城九区及双桥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的建设、筹集及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计划、财政、民政、公安、物价、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户口所在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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