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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 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 (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 (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半年退牧是指在春夏秋季节牧草生长期的6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全年禁牧是指全年禁止草场放牧。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退牧还草旗县,必须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将草场彻底承包到户,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以牧户为单位,根据可食饲草贮量,确定牲畜饲养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第八条 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采用同一模式,统一实施;以农牧户为对象,统一验收,兑现粮食补贴。 第九条 退牧还草期限为5年。退牧还草期间,国家给予必要的饲料粮补助。每年每亩草场补助标准为,全年退牧5.5公斤,半年退牧2.75公斤,季节性退牧1.375公斤。 第十条 退牧还草草场,国家给予必要的草原围栏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将在年度计划内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谁退牧、谁管护、谁围封、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农牧民积极性,使退牧还草成为农牧民的自觉行为。 第十二条 退牧还草地区应把退牧还草工程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畜牧业基础建设、草原生态建设等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基本草牧场、配套草库伦、人工种草、草原改良、青贮饲料种植、棚圈、饲草料加工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退牧还草、舍饲圈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退牧还草旗县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退牧令,规定退牧时间、方式、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 加强退牧还草执法工作,退牧期间违反退牧规定私自解除退牧、擅自放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计划、财政、畜牧、粮食、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处理日常工作,提交需经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通报全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情况。 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方案的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上报与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管。 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组织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指导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区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供应暂行办法,负责指导全区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的协调、调运和发放工作,并对全区的饲料粮供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