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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35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
  
  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
  
  (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
  
  (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半年退牧是指在春夏秋季节牧草生长期的6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全年禁牧是指全年禁止草场放牧。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退牧还草旗县,必须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将草场彻底承包到户,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以牧户为单位,根据可食饲草贮量,确定牲畜饲养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第八条 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采用同一模式,统一实施;以农牧户为对象,统一验收,兑现粮食补贴。
  
  第九条 退牧还草期限为5年。退牧还草期间,国家给予必要的饲料粮补助。每年每亩草场补助标准为,全年退牧5.5公斤,半年退牧2.75公斤,季节性退牧1.375公斤。
  
  第十条 退牧还草草场,国家给予必要的草原围栏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将在年度计划内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谁退牧、谁管护、谁围封、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农牧民积极性,使退牧还草成为农牧民的自觉行为。
  
  第十二条 退牧还草地区应把退牧还草工程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畜牧业基础建设、草原生态建设等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基本草牧场、配套草库伦、人工种草、草原改良、青贮饲料种植、棚圈、饲草料加工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退牧还草、舍饲圈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退牧还草旗县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退牧令,规定退牧时间、方式、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 加强退牧还草执法工作,退牧期间违反退牧规定私自解除退牧、擅自放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计划、财政、畜牧、粮食、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处理日常工作,提交需经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通报全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情况。
  
  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方案的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上报与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管。
  
  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组织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指导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区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供应暂行办法,负责指导全区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的协调、调运和发放工作,并对全区的饲料粮供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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