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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自治县、市)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相应管理服务单位向最终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有偿的原则接受相应管理服务单位的委托,代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使区域内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职尽责地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证据灭失和损失扩大。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包括管理、房屋设备运行、清洁、保安、日常维修以及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公共性服务收费。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后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由当事人参照政府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对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收费项目,有权拒绝交纳。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因转委托造成的损失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交接。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物业服务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可以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物业管理企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有过错的还应赔偿损失。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在五日内移交,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二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
  
  (三)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四)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时间或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未经有关许可设置营业摊点;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物业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五十四条 业主或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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