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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规划总平面图; (三)竣工总平面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建筑施工全套图纸;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配套建设,其中物业管理用房不得低于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平方米10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配套建设保证金。经综合验收后15日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配套保证金返还。建设管理用房建设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其产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使用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墙体、梁、柱、楼板、阳台、平台、屋面、通道擅自进行凿、拆; (三)不得在房屋内外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损房屋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物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场地。如确需占用时持有关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后退还保证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五)业主或使用人装修物业,要事先将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企业批准,领取《装修证》。物业管理企业要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并进行巡视检查,业主或使用人要遵守配合; (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不得在小区内空地搭建各类违章建筑、堆放物品; (九)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十)不得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践踏花园草地; (十一)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十二)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乱鸣喇叭; (十四)不得擅自接引水、电、煤气、暖气、排水等各种管线或开挖道路等; (十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其费用从公共性服务费中支出。 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重大维修工程费从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按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沟渠、化粪池、污水井、绿地、路灯、娱乐场所、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护。管理维护费用从公共性服务收费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楼外水、电、暖、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的维修养护,分别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单位负责。 第五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建立及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第三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要设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商品房出售时,6层以下(含6层)住宅按售房款的1%收取,6层以上住宅按售房款的2%收取; (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按售房款的15%提取; (三)公房购房者按购房价15%收取。 物业维修基金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设专户管理。售房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将维修基金统一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维修基金专户。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维修、更新、由业主委员会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审核,由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四)维修基金专户余额低于总额的30%时,需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四条 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管理。 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归集,售房单位代收代缴。 新建物业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房屋销售总额15%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收取由售房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时交产权登记中心代收,统一交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维修基金专户,核算到栋、户。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