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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和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 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安置)人员的以外,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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