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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建立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改善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扶持外资和区内外各类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投资导向目录和招商信息,不断推出新的引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和区外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个人来疆投资和参与开发建设。 (三)为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各部门要改善管理,增强服务观念,主动为投资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帮助其解决在项目报批、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凡涉及投资企业管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办理事项的政策和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以及办事结果等,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在出台新政策性文件时,凡涉及投资企业的内容,都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 (五)积极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进一步放开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各类投资领域和行业,不限投资规模,不限区域地点,不限持股比例。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改造。在项目立项、融资贷款、信用担保、成果鉴定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可享受自治区技术改造财政资金的支持。 (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骗税、虚假诈骗等犯罪活动。继续做好建筑市场、运输市场、集贸市场、文化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严肃查处项目招投标中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 (七)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的中介人才队伍,为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各类中介机构要做到独立公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地反映问题,对出具的文件负法律责任。依法惩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方案、技术规范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和区外企业已来疆投资的,其在新疆市场上销售的知名度高、受侵害严重商品的注册商标,可申请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保护商标。 (九)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继续广泛开展城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抓好窗口行业和单位的行风建设,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社会信用意识教育,增强公民信用观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十)加快地方行政立法进度,建立健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方法规体系,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非歧视的、市场开放的和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保护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制订的涉及投资和企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均应在政府网站或相应刊物、媒体上公布,以方便投资者和公众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