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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
  
  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2.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扩大青岛盲校和青岛中心聋校普通高中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和高等院校培养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积极发展视力、听力残疾人职业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创造条件,使更多的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后接受适当年限的职业技术培训或中等职业教育。
  
  3.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市高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特殊教育专业(班),以满足视力、听力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建立我市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自学教育、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接纳有接受高等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使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在招生录取中平等竞争。
  
  4.开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和多重残疾儿童的训练、康复工作,不断健全特殊教育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学前一年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70%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相应残疾儿童或多重残疾儿童的学前班、康复班;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对残疾幼儿进行教育训练。各级残联、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积极指导社区、家庭对0—3岁残疾儿童实行早期干预,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训练、早康复。
  
  5.开展成年残疾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及有条件的社区、乡镇,应重视残疾人成人教育,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坚持城市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相结合,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扶贫相结合,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自我服务、自食其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文体工作,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现代化水平
  
  6.调整学校布局,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格局。统筹规划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根据社会需求、生源情况,采取同类合并、扩建、置换等形式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各类学校要明确办学任务,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在分别做好全市视力残疾儿童少年、七区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承担全市高中阶段以上的教育;七区特殊教育学校承担本地弱智儿童的义务教育;五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本地听力残疾、弱智儿童的义务教育。巩固完善以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为龙头,以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认真做好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的迁建扩建工作,建设国内一流的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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