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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现代化水平。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计(1994)162号)和《全日制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十五”期间,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30%以上特殊教育学校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积极争取在青岛盲校建立全国第一个国家级盲教育资源中心。 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各特殊教育学校要配备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工程、学校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中,应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有关政策。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应考虑残疾学生的需求。 三、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 8.进一步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在普通学校开设正常儿童少年和残疾儿童少年相互融合的学习环境,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少年到普通中小学就读,充分发展残疾学生的潜能。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教具、学具和专用设备,要扶持随班就读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残疾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身心康复服务。 9.扩展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完善特殊教育指导体系。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要充分发挥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示范、业务指导、师资培训、教育咨询等作用。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要承担各地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指导任务,定期派出教师对各乡镇中小学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面向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服务体系。各级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应对各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制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残联应积极争取社会援助,改善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 10.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特殊教育既要重视残疾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又要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针对学生差异,实行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得到发展。各特殊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积极开发符合各校实际的校本课程,积极进行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1.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科学研究、理论研究和教学研究,加强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学教研室和教科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教研员和研究人员。积极组织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科教学研究活动,鼓励教师参加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奖励成绩优秀的教师和学校。抓好“十五”期间国家级、省级、市级特殊教育科研项目的立项、指导和鉴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特殊教育研究会,发挥学术团体的参谋、带动和促进作用,加强与国内外特殊教育学术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国际有关组织的援助与支持。 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待遇,建设高素质的特殊教育队伍 12.加强特殊教育教师教育工作,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引进一批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充实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对在职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新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理论与技能培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训和特殊教育专业的进修。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及骨干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各地附设特殊教育班和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普通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要大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奖励在特殊教育工作中成绩优异、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集体)。“十五”期间,在青岛大学师范学院、青岛师范学校、平度师范学校、青岛幼儿师范学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13.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鼓励教师终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特殊教育津贴按职务等级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20%计发。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二十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离、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对有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教师,各地应视其班内残疾学生的数量和残疾程度,适当增加主要责任教师的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