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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4.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指导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和《青岛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办法》,切实做好控制残疾儿童少年辍学工作。
  
  15.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89)21号)的有关规定,筹措和使用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特殊教育办学经费,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所免收杂费从市、区(市)财政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盲生、聋生免费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不断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基金要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部门要关心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
  
  16.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特殊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将制定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复查的重要内容,保障我市特殊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
  
  
市教育局
  
   市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残联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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