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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了加强规范管理,在规划建设区内新建采(碎)石场实行布点审批制度。新建采(碎)石场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建设程序报市建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手续并立项建设。建成后,由市建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二、新建采(碎)石场要达到“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要求,其项目要委托具备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做到工艺流程科学、合理,选用设备性能先进、可靠,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能有效控制粉尘、噪声污染和充分提高石材资源利用率。
  
  三、新建采(碎)石场直接关系到“五管齐下”净空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主城区建设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主城区人民生产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采(碎)石场建设工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
  
  为贯彻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2号文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重庆市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布局规划方案的原则
  
  1.控制环境污染,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按“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采(碎)石场标准,合理布局,规范采(碎)石行业的管理,提高企业机械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采(碎)石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3.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综合考虑矿床地理位置、环境、储量、品位、开采条件、运输条件、运距、最佳辐射半径等因素,进行科学、经济合理的总体布局规划,结合三个阶段关闭禁止区采(碎)石场的方案,编制分批实施采(碎)石场的建设方案。
  
  (二)规划期限
  
  本布局规划方案的规划期限为2002─2020年,其中:
  
  2002─2005年为近期;
  
  2006─2010年为中期;
  
  2011─2020年为远期。
  
  (三)布局规划的层次划分
  
  1.采(碎)石场禁止区
  
  区域内不得设立采(碎)石场,现有采(碎)石场全部关闭,并复垦或绿化。区界:东起南山,西至歌乐山,北起礼嘉,南至小南海,区域面积713.9平方公里(详见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图)。
  
  2.采(碎)石场限制区(城市规划区,不含禁止区)
  
  区域内一律不准新建或扩大采(碎)石场规模,现有采(碎)石场进行环保整治,争取10年后逐步关闭。区域面积1876平方公里(详见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图)。
  
  3.采(碎)石场规划区(都市圈,不含城市规划区)
  
  区域内新建采(碎)石场的布局规划区。区界:市郊九区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区域面积2883平方公里(详见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图)。
  
  二、布局规划的依据和要求
  
  (一)重庆市都市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依据
  
  1.重庆市都市圈采(碎)石场现状
  
  禁止区:采(碎)石场数量554家,年总生产能力1041万吨。
  
  限制区:采(碎)石场数量145家,年总生产能力410万吨。
  
  限制区外都市圈内,采(碎)石场数量149家,年总生产能力243万吨。
  
  以上总计都市圈内采(碎)石场848家,总生产能力1694万吨。
  
  2.本布局规划方案是以《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预测的都市圈中期、远期碎石需求量1400万吨/年进行布局。
  
  3.近期过渡措施是以重庆直辖以来实际的建设发展速度预测碎石需求量1800万吨/年进行布局。
  
  (二)新建采(碎)石场的基本要求
  
  1.新建采(碎)石场选址禁止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2)主要水陆交通干道可视范围;(3)地质灾害多发区。
  
  2.新建采(碎)石场的规模与服务年限新建采(碎)石场规模应考虑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及资金筹措等因素,进行论证,切实做到开采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小型采(碎)石场:15万吨≤年开采量<50万吨,服务年限≤10年;
  
  (2)中型采(碎)石场:50万吨≤年开采量<100万吨,服务年限≥15年;
  
  (3)大型采(碎)石场:年开采量≥100万吨,服务年限>25年。
  
  3.新建采(碎)石场装备水平新建采(碎)石场装备水平采用先进技术、一般技术并存原则,提倡湿法除尘生产工艺。穿爆、采、装、运、排弃等工艺宜全机械化,破碎、筛分等重点关键设备必须先进,一般设备以经济适用、有效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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