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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局)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壮大科研人才队伍,提高城市管理的科技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办(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应范围为市城管办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含软课题项目)。 第三条 市城管办每年按城市维护费总额1%至2%的比例编制科技项目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资金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经费使用,80%用于科研项目立项(其中15%作为当年机动项目立项),20%用于科研专著出版、成果推广转化和成果奖励。 设立科研基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当年未安排使用的经费纳入科研基金结转使用。 鼓励各单位多渠道自筹资金开展科技项目研究。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市城管办、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是经市编办批准具有科研管理职能的单位,是市城管办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指南的发布,编制全办(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协调和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成果奖励、推广应用。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项目的申报,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保障。 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承担其他来源的科技项目,应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成立市城管办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办(局)系统的科技工作。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单位(部门)领导负责科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办(局)专家学术委员会,邀请办(局)系统各行业、专业、学科的专家和外聘专家担任成员,专家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主要任务是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成果评奖工作。每次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下同)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八条 鼓励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攻关,实行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办(局)系统的科研资源,节约科研资金。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城管工作的需要,向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和要求向科技人员公布,积极组织本单位(部门)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并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各单位(部门)还可根据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申报项目,并将申报情况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对已获本市及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如有需要,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配套研发经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选题,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项目选题应切合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出技术或管理创新,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适当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对项目的负责人资格和研究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报送申请书及附件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项目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 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部门)的信誉。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科研经费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后,报办(局)领导审批立项。 对于确有需要但因经费不足而未能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的申报项目,列入后备项目名单,如有新增经费来源,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从中择优立项,报办(局)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无本办(局)系统正式编制的人员; (二)从未参加过科技项目研究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