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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 第二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是由河南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学者、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其宗旨是为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团结、教育、组织、引导协会会员,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职业道德,组织理论研究,开展业务交流,强化技能培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河南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27号:河南省财政厅16楼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促进会员团结,塑造政府采购公正、廉洁、求实、高效的形象;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公共利益; (三)发挥协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提出政府采购的发展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操作规范,实现程序公开、操作公正、采购公平; (六)组织行业协作,开展信息和业务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行业发展; (七)开展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资格化进程; (八)支持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反对垄断;反对行业不正之风;反对不正当竞争; (九)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政府采购事业,自愿加入协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列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并获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享有协会信息的知情权; (七)参加协会的业务技术培训的受教育权; (八)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协会纪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警告、通报,直至开除。 会员退会应交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协会理事会。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协会会员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更换和增补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视工作情况,由协会发起人或按行业设置的各类专业委员会或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各级组织中的负责人在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员中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协会理事会首次会议由协会发起人参加,由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筹备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由1/5以上的理事或1/2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或由会长、秘书长动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