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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修改协会章程需经1/5的协会理事或1/3的常务理事联名动议。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交协会理事会审议。协会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通过并在协会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13日第一届协会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