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三)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按理事人数行使表决权; (五)召开协会理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六)协会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理事要积极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与原产生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要接受原产生单位和理事会的监督,原产生单位和理事会经2/3以上表决通过,可罢免、更换和增补理事。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交理事会通过; (五)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听取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对会员的处罚和除名; (九)办理在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连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批准秘书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协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草拟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规划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组织会员培训,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和资质等级认证工作; (八)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分管的协会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事件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力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担任协会负责人以上职务,因违法违纪受到通报以上处分,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事件终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行为因涉及社会公益、道德品质、诚实信誉等重要表现,社会和会员反映强烈,可能对协会团结、协会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协会形象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