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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64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省残联二00二年十一月)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我省21万残疾人中,大多数都有康复需求。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进行肢体矫治手术、开展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作,使近3万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逐步推进,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全面的康复服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继续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城市社区,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周边农业区的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50%得到康复服务;边远农、牧业区的主要城镇达到30%。到2010年,在我省城市社区,有需求的残疾人80%得到康复服务;在周边农业区的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60%得到康复服务;边远农、牧业区的主要乡镇达到5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重点工程;积极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使残疾人逐步得到普遍的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不断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及协调实施。要以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积极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有效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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