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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各级政府及民政、卫生、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2、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体作用,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要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医疗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做好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进行家庭康复训练,逐步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引入家庭。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精神病康复工作网络,做好对精神病患者的筛查、诊断、建档立卡及统计上报工作。 3、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完成《意见》提出的“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工作”的任务,特别要重视“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工作”。 4、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精神病管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精神病患者的社会管控体系,努力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积极宣传、大力普及精神病康复的有关政策、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精神残疾康复治疗工作氛围。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的实际问题。 1、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为贫困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服务时,要酌情减免治疗费、诊断费、检查费、训练费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以达到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的。 2、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在城市社区网点进行免费康复训练的同时,对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农村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根据当地的实际人数,分级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服务补贴;对每年在农村、牧区实施的残疾人专项康复项目工程,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康复服务经费补助。 3、各级残联要多方筹集资金,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医疗、教育等相应机构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建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组织培训残疾人康复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 1、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对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经费的补助,省财政每年从中央下达的对口扶贫资金中,适当给予支持。 2、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关的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设置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场所,做到有场地、有设备、有专(兼)职指导训练的工作人员,使更多的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3、各级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努力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教育、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定在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的计划,在特教师资的培育培训工作中增加康复的内容;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康复专业人才。各级残联要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级业务培训工作,要定期举办技术骨干培训班,不断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业务技术力量。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部门、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