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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64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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