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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后备力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粤府(2001)8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粤府办(2002)55号)和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 (一)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市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宁可在别的方面克服存在困难,也要保证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并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并切实予以保障。 (二)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处理好基础教育规划与现状、数量与质量、巩固与提高、投入与效益的关系;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实现我市基础教育现代化。 二、完善“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 (三)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市基础教育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并于2002年年底前全面落实。 (四)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区县(市)上报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区县(市)给予财政转移支付,对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加强教育督导检查,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建设优质普通高中步伐。 (五)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好中小学校布局,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重视学前教育;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核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各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投入,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按有关规定做好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土地的规划、安排等有关工作;组织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中小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对各镇(街道)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改造薄弱学校,建设示范性中小学。 (六)镇(街道)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落实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保证义务教育巩固发展。 2002年底前,全市要完成镇(街道)教育办公室的撤销工作。镇(街道)教办撤销后,镇(街道)有关教育工作由镇长(主任)负责,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配备一名助理协助镇长(主任)管理具体教育事务,按人口规模配置3—7名符合任职资格的教育事业编制的教育专干,承担本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具体编制数由区、县(市)编制部门按人口规模核定。 村(居)民自治组织要继续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要协助落实安排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用地,配合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工作;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鼓励和倡导捐资助学,帮助本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三、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为基础教育提供物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