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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21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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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区县(市)长负责制,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管理全部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省统一制定的工资项目标准,通过银行直接将教职工工资拨入在银行设立的教职工个人账户中。加强对教职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对未能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八)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所缴款额全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要按省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学校正常运转需要,确定调整“一费制”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完善确定基础教育其它项目收费标准的操作程序。“一费制”所收经费,要确保全部用于学校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的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支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抽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搭车收费”和自立名目收费。各中小学校要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九)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体制,确保基础教育发展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市、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增加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并确保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危房改造、设备购置,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依法组织做好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十)保障农村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各地“一费制”收费标准高于省免收书杂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区县(市)政府要筹措资金,足额拨付。同时,各学校要落实对困难家庭子女减免书杂费的政策规定。要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困难家庭的学生就学。
  
  (十一)重视解决基础教育欠债问题和危房改造。今后,凡新建、扩建学校,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按基建程序报批。处理教育欠债应坚持“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解决”的原则处理。各级政府要重视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制定方案,落实措施,把危房改造与调整学校布局、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十二)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发展民办教育,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办学审批制度。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
  
  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办学的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凡有利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解决政府投入不足,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在确保义务教育有足够学位就近入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办学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改革。要根据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订这类学校的资产、财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办学质量的前提下,部分公办学校可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的教育资源可按民办学校机制进行试验,但不能把公办名校改为民办学校。要通过教育布局调整、重组部分公办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改造薄弱学校,提高规模效益。逐步建立既符合教育规律,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学校制度。
  
  四、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三)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充分认识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其它学科教学的整合,加强系统资源建设和软件开发,运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探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途径。加强学校信息网络管理,创建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进一步建设好汕头市教育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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