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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意义 在地统计是指由原来按专业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垂直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改为由市统计局制定统一的统计方案,专业牵头、按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 在地统计是统计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而作出的重大变革。实施在地统计,能够完整、准确地搜集和整理区域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市及各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在可比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管理的需要。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实施在地统计的同时,按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解决统计数据重复和遗漏问题。 二、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除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外,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住户均为在地统计的对象; 特定的重点单位:指经市统计部门确认的,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单位); 特定的调查对象:指由国家、省统计部门指定的必须直接统计的调查对象;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如下: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5.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6.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情况;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建筑业;9.房地产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金融保险业;12.基本单位统计;13.城市居民住户抽样调查;14,居民消费价格调查;15.企业集团调查;16.企业景气调查;17.人口统计调查;18.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全市性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的内容: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印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统一制定; (四)统计登记是做好在地统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按《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五)政府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按原管理模式不变。 三、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划分的原则 在地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的划分是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分类标准的要求,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和统计范围不重不漏为基本原则。在遵循此原则基础上,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下同)为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和分区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异地经营的法人单位,即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法人单位,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了经营地点的法人单位,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即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五)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直接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和分区统计报表。 四、各级统计机构的职责 在实施在地统计中,各级统计机构在履行原有各项工作职责的同时,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统计机构 1.负责在地统计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设计科学和可操作的在地统计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全市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和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并根据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制订出科学、可行的统计方法制度; 4.按在地统计区域间划分原则,负责各区统计调查单位的统筹、划分,包括协调相关统计专业对各区、各企业主管单位划转企业的移交、核实和名录库的维护,理顺地方政府统计部门与所在地各类单位的关系,及时处理数据上报和衔接中出现的问题等; 5.全面负责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及公布,保证区域间统计数据的可比性,确保统计数据不重不漏,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