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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实行直接统计管理; 7.负责统计法制建设,组织统计执法工作; 8.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 9.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编写统计调查报告。 (二)区统计机构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在地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在地统计方案,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2.按在地统计范围所规定的统计专业,负责本辖区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初级汇总和上报工作; 3.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解决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统计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5.对本区负责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和维护; 6.对本区域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及数据库建设; 7.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 (三)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 1.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组织和落实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3.负责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4.核实本辖区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情况,维护调查单位名录库; 5.收集、审核、录入、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五、统计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按照在地统计的目的和要求,在保证可信度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控制必须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一)市统计部门制定各级调查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义务,建立调查数据评估制度,分别对各区、各统计专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包括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评估,统计数据所反映的变化趋向与经济发展情况的比较评估等;必要时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以解剖麻雀的方法验证有关调查数据。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统计专家担任委员,对重大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评估;专业统计调查数据则由相关统计专业按评估制度进行联合审查、评估,原则上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二)区、镇(街道办事处)按市统计部门制定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责任要求,对本调查区域的调查单位的变动情况、各项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核实有关指标数据质量,计算统计调查人员的调查误差、调查精度和把握程度。 (三)基层统计调查人员要熟悉统计制度及相关统计指标的含义、要求、相互之间的平衡关系,准确把握统计调查表的所有数据,认真检查、核实统计调查表每一组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002年8月30日前制订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2002年11月30日前制订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实施细则。 2.结合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2002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建立市及分区统计单位名录库,并建立相应维护制度。 3.2002年12月30日前,召开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动员大会,动员、部署开展在地统计工作。 4.2002年12月30日前在全市开展在地统计的有关业务培训;同时确定并划分市、区统计调查单位。 (二)试行阶段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确定的统计调查单位按统计专业分别试行在地统计。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按在地原则和本方案规定实施在地统计管理,有关法人单位或调查对象按规定执行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 在地统计试行期间,原有的统计方法制度继续执行,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执行双轨制。 2003年10月至12月,根据试行阶段的实际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专家、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方案及实施细则,改进在地统计工作。 (三)全面推行阶段 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在地统计。 七、实施在地统计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实施。 (一)加强区、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建立健全区、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管理组织体系,适应实施在地统计的需要; 1.充实基层统计力量。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5个区的统计局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增编至25名,盐田区增编至15名;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统计机构,视经济规模予以配备2—5名统计员。根据需要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年龄在35岁以下、本科以上毕业的统计专业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