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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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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经依法成立工会委员会;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领导人待遇,副主席可以享受中层正职待遇。
  
  第十四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对不履行职责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向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出撤换或者罢免的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撤换或者罢免建议需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同级工会委员会拒不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上级工会应当责令其召开。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无需办理续签手续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限相同;其任职期满,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
  
  基层工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任职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无需办理续签手续。但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本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会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以及签订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工培训等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代表可以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其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底前签订,企业成立半年内应当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或者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就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上级工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代表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纠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不按规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参与关于劳动安全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实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建议无效,工会有权及时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在此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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