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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制定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办法,保证事业单位新聘用职员的基本素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员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个别选考和选聘等规定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招聘职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聘用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区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管理工作,依规定权限办理相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事部门的要求,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七条 需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报,经审定后实施。 由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区人事部门提出职员招聘计划。 第八条 职员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聘用职位名称、代码、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方式、范围及对象。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 应聘职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事业单位职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报考行政管理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单位行政领导职位除外),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拟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但市外报考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经市(区)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考职员,普通行政管理职位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考: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境外招考。凡面向市外、境外招考职员的,须事前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选聘方式聘用。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区)人事部门审核确认,也可用选聘方式聘用为职员: (一)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者、被国家人事部列为特殊人才的人员、本专业省部级奖项获得者(集体项目须为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本市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由市军转部门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四条 公开招考职员,由市(区)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第十五条 公开招考职员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办理聘用手续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人事部门予以复核。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六条 公开招考职员的考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统筹安排,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测试应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技能。 笔试命题和考务工作由市(区)人事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个别特殊岗位的招考笔试命题和考务工作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