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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制度创新 1.加快股份制改革,促进产权多元化。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大中型企业都要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成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制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净资产安置职工,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2.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政企分开,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把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断发展的市场主体。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深化改革、调整结构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各企业的实际,一企一策,通过移交、改制、停办等多种方式,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3.理顺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体制。以资产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要做到财务分开,人员分开,机构分开。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派出到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代表,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母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功能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资产经营能力,尤其要加强对整个集团制度化的控制能力,对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融资决策和对外担保实施有效的管理,防止内部失控。 4.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规范的议事制度,做到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法人财产权、职业化经营者“四到位”。 5.继续执行《关于福建省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和摆脱困境的若干意见》(闽政〔1998〕14号)中有关减免费用,降低改革成本的政策。凡经同级经贸委出具证明确属国有改制企业可按闽政〔1998〕14号文件规定缴交相关费用。 6.国有企业实行改制、改组,确有存续企业存在并经同级经贸委确认,其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执行。 7.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严格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三)加快兼并重组和技术进步,集中力量培育大公司、大集团 推进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革,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集中力量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题的技改项目,优先争取列入国家国债、“双高一优”项目计划和省重点项目计划。重点抓好百项工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并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县财政都应集中一定财力给予支持。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优先安排技术开发项目资金和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有省级技术中心的,优先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支持省百家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在能源、原辅材料、资金等生产要素方面给予重点倾斜,优先安排丰水期电量、优惠电量补助和生产调度资金等。 (四)加强企业管理 1.加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根据新形势下企业管理工作的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人事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管理做到有章可循,不断提高管理效率。积极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提高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加强成本管理。通过现代通信技术的应用,跟踪市场价格,建立原辅材料的适时价格参考数据库,为订货提供参考依据。积极推行目标成本管理,建立全员成本观念和责任制度。积极推行比价采购,增强采购的透明度,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控制企业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的增长率原则上应低于销售收入的增长率。 3.加强财务和资金管理。抓好企业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和全面预算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决算中心的功能,杜绝资金账外循环现象,加速流动资金周转。企业财务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企业只能设一套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必须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审计监督,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