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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以农产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为重点,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监测)体系。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以现有法定检测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各单位、各部门包括高校、科研单位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按照政府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中介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质检机构等三类检测机构进行布局,重点加强政府质检机构的建设。 2.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对检测机构的性质、设立资格、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定期对外公告已认可的检测机构及检测项目。凡承担农产品(食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方可开展工作。 3.省级检测机构要按照达到国内一流或国际水平的目标,建立技术含量高、检测参数齐全的检测项目,重点开展系统检测;市级检测机构要根据当地的特点,建立特色明显的检测项目,重点开展常规检测;县级检测机构要建立机动性强、贴近农村、贴近市场、就近就地的快速检测项目,重点开展快速检测,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试验室。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我省主要进出口农产品(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质量卫生安全。对我省大宗的出口创汇农产品,要主动介入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检验,并及时提供进口国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动态信息,避免生产企业和农民因标准不符合要求而遭受损失。 5.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机构和检测手段的建设。生产基地、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要把建立和完善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手段和内检制度作为生产、销售必备条件。龙头企业应以农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制订良好的生产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开展检测工作,确保产品检验合格后投入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以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为依据,建立快速检测点,重点检测农产品(食品)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有害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6.各级农业监测部门及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农业环境包括动植物疫病、土壤、水源、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进行监测,落实土壤改良、水、气环境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五)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农业标准监督体系。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测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鲜活农产品及大宗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对污染严重的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2.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帮助农业生产企业制定符合强制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在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严禁无标生产。 3.进一步抓好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鱼)药、饲料、添加剂以及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农资市场的指导与管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出台农资市场准入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4.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在超级市场、专卖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专卖区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质量卫生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一律实行市场退出,不得进行交易和销售。对取得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农产品要予以保护并加强管理,对擅自使用上述标志的产品和企业要予以严厉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上新台阶 (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农业标准化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系统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积极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农业标准化的牵头和指导工作;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负责制(修)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以及示范区的规划和建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各科研院校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力量优势,积极主动介入农业标准化工作,开展研究和咨询服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情报网络优势,注意收集世界各国有关农产品技术法规、标准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和认证制度的最新动态,及时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以健全完善农业标准,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