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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尚未成立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尽快成立,已成立的要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以适应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要求。有关部门要确定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承办处室和工作人员,形成相应的工作体系。 (三)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小册子、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有关农业标准化的政策措施,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农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进一步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 (四)广辟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积极鼓励和动员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私营个体经济实体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对投资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策、信贷和舆论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在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社会各方参与投资的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时,应把农业标准化与各项农业科技进步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对农业标准化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和部门的实际,制订、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农业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更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