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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政[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一)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国务院10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对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导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准则,是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国务院10号文件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文件精神。各地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际,开展调研活动,解答疑难问题,把国务院10号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干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遵循的原则
  
  (二)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退耕还林还草必须兼顾农民生计、经济发展等,正确处理退耕与农户利益关系;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严禁毁林毁草开垦耕地;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使退耕还林还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选择树种、草种,首先保证绿化和恢复林草植被;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注重治理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取得成功。
  
  三、科学编制规划,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四)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退耕还林还草主要包括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沙化耕地、高海拔地区作物生长期短、不保熟的耕。退耕还林还草的重点是东部浅山地区、环青海湖地区、龙羊峡库区周围、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耕地。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或修改完善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划定退耕区域,查清退耕面积。规划要体现“树上山,粮下川,畜入圈”的工作思路,将川水地和缓坡地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草原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纳入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以解决农民生计,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六)退耕地必须还林或林草间作,林草间作达到有关造林标准的按还林对待。不适宜造林的耕地可以种草。林草间作种草必须是多年生草种。林药间作种植根用类药材的要采取相应水土保持措施。退耕地可以林苗结合,出苗后保留苗木要达到成林标准,且要分布均匀。禁止林粮间作。
  
  (七)省政府在每年11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县级总体规划完成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工作,把工程任务落实到乡镇,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上报给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要报省退耕还林办公室备案。
  
  四、落实林权,抓好确权发证工作,维护退耕者的合法权益
  
  (八)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权属所有证明,退耕还林和林草间作的退耕地必须于退耕当年发放林权证。
  
  五、严格政策兑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九)做好粮源安排和补助粮的发放工作。省政府在下达年度计划的同时,核定各县的粮食补助总量,并由省粮食局将粮源安排计划下达到县。在粮源安排上,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确定。补助粮食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粮食的调运和供应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就近调运,就近供应,兑现到户,减少环节,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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