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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文化工作,城乡基础文化设施有了较大改善,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有力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但也要看到,我省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与山东经济大省的地位还不相称,基层文化建设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仍比较薄弱。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基础,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基层文化阵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努力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基层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方向,确保基层文化建设健康发展;坚持重在落实,切实加快基层文化建设发展;坚持与时俱进,推动基层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坚持依法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基层文化阵地
  
  (一)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城市要在进一步完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农村要加强乡镇文化站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功能文化中心,要以乡镇带动村庄,进一步发展村文化大院、文化室。到2005年,全省要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社区和乡镇都有文化活动站的目标;“十五”期间,凡有馆无舍及馆舍面积低于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1000平方米,乡镇文化站300平方米标准的,均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少年儿童文化园、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二)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及旧城区改造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文化中心建设列入规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对于现有的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移作它用。对城乡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条件不低于原有的设施,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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