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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接外交部通知,现任申根七国集团主席比利时驻华使馆告,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卢森堡等七国签署《申根协定》从1995年3月26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上述七国为短期往访的外国人签发“申根七国统一签证”(以下简称“申根签证”),申请者只需办妥一国签证,即可在七国境内自由旅行。 《申根协定》可能会为我国出访该协定成员国签证提供一定的便利,但《申根协定》的实施也可能给出国管理工作增加一定的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申根签证”的申办工作,避免造成混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根协定》目前尚处试验阶段(7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定成员国从3月26日起开始使用新的签证申请表,申办单位要严格按新的签证申请表的要求填写。 二、根据《申根协定》,办妥一国签证可进入七国,被一国拒签意味着同时被七国拒签。各单位申办签证和填写签证申请表时,请注明团组往访、途经的国家和在各国逗留的时间。如访问多个《申根协定》成员国,还应注意选择申办签证的国家,尽可能减少被拒签情况。 三、签证申请办法: (一)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 (二)过境一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三)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必须提供前往的几个成员国的邀请信和日程; (四)无法确定主要访问国时,应申办往访的第一个成员国的签证。 四、各国颁发签证所需的材料要求未变,受理国也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 五、各成员国1995年3月27日以前颁发的签证仍继续有效,但只限于在签证所属国境内使用。 六、前往法国、荷兰或葡萄牙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原国家申办签证。 七、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经批准的任务、路线和在外停留期限出访,防止利用“申根签证”的便利随意增加往访国家,更改出访路线。 八、市外办将对擅自更改路线、增加往访国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暂停出访报批的处罚。 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注1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7年12月11日深府外[1997]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赴港公务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港澳办)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的赴港公务车。注2(注2: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三条 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业等。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条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营企业等。) 第四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须应是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男性专职司机。 第五条 赴港公务车需要左方向型,车辆技术资料符合香港运输署的规定,机械性能良好,保证安全行车。注4(注4:新此条为新增条款。) 第六条 申办赴港公务车、更换车辆等,须先报市港澳办审核、市府办公厅审理、主管副市长批示后报省公安厅批准,不得越级申报。注5(注5: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七条 赴港公务车的香港牌照、驾驶证和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新办和延期手续,由市港澳办统筹安排,统一派员赴香港办理。注6(注6: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八条 赴港公务车的有关报批材料必须真实,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市港澳办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严肃处理。注7(注7: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九条 各车辆所属单位应指定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办证员或赴港公务车司机)前来市港澳办办理赴港公务车的有关手续。注8(注8: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赴港公务车司机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好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要奉公守法,严于律己,遵守我国边检、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走私、非法营运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二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必须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香港的交通规则及其它法规,尊重当地执法人员,保持良好形象及声誉。 第十三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要做好公务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良好车况,保证安全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