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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府外[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法规编号】 362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一)聘请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定的有关协议、协定或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四)聘请单位开具的外国专家任职证明书、随行家属证明书;
  
  (五)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六)外国专家的个人简历;
  
  (七)外国专家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外国专家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九)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近照两张。
  
  以上材料中如含有外文,请附中文翻译件。
  
  四、《外国专家证》的管理
  
  (一)《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深圳市的《外国专家证》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及审核签发。外国专家须在入境15天内到市外事办公室申办《外国专家证》。
  
  (二)《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深圳工作期间的身份证明。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证》及有关材料在入境后30天内到市公安局申办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三)聘请单位要指派专人办证。对长期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经业务培训,各项管理基本达标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由市外办向其颁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登记管理证书》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四)《外国专家证》一次签发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可申办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需续聘的专家,可申办延期;逾期未办的,其证自行失效;转换护照、工作单位的,须交回原证,重办新证;外国专家离境前,聘请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交市外办处理,或由市外办做注销标记后,送外国专家留念。
  
  (五)发现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隐瞒事实,违法乱纪,或从事的工作与身份不符时,市外办将收回其专家证,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取消其居留资格。
  
  (六)对聘请单位中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的专家,另行颁发《港澳台专家证》,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精神进行管理。
  
  本办法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对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3日深府外[1999]26号)

  
  深圳各有关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日趋频繁,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的国内外代表团也越来越多。鉴于目前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的核定工作和通知方式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礼遇规格与客人身份不符、多头发文、接待计划发文时间紧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入出境接待工作,确保外事接待工作的圆满完成,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研究,决定对国外重要代表团和国内出访团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礼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外重要客人是指经深圳口岸入出境的国内外政府副部级以上高级官员或相当级别的政要(含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等)、国际和港澳知名人士,以及访问深圳或经深圳出访的其他重要代表团成员。
  
  二、入出境礼遇分为“专办礼遇”和“方便礼遇”两种规格,副部级以上代表团享有护照验证专办礼遇。
  
  三、市外办为深圳市境内外重要客人入出境礼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礼遇规格,并开具“入出境接待礼遇证明”(以下简称“礼遇证明”)。
  
  四、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邀请的境外重要客人入出境护照验证礼遇,将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外事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将根据市外办开具的“礼遇证明”正本或传真件,通知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给予重要客人相应的礼遇。
  
  六、深圳各接待单位凭相关的接待文件或报告到市外办申领“礼遇证明”。“礼遇证明”将以传真的方式提前通知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密件则通过机要渠道送达);“礼遇证明”的正本由具体的接待单位在办理护照验证时向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
  
  七、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相关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将不再受理深圳各接待单位发送的有关外事接待计划。
  
  八、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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