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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建设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加快组织各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确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要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国内外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重点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都要面向国内外招标或进行方案征集。卫星城、小城镇的总体规划也要集思广益,引入竞争机制。规划成果完成后,市规划部门要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开论证。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必须是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要加强规划的报审和审批管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近郊区的乡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的乡域规划,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重要的由市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完善规划申报程序,明确工作时限,加强对各项规划成果的报审和审批管理。 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计划、土地等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十五”计划,在2003年7月1日前组织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土地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为了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超前编制各类城乡规划的工作机制。市规划部门要强化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组织专门人员负责研究城市发展中的战略性、宏观性重大问题,提出规划编制的计划和经费需求,及时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协调规划编制中的问题,综合各类规划的成果,组织对各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要认真执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项规划。同时再划定1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并制订保护规划。这些规划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是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城市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重要依据。市规划部门要尽快组织完成《北京皇城保护规划》报审工作,组织开展好中轴线、长安街、朝阜大街等重点区域的规划设计工作。要抓紧制订《北京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条例》和《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管理办法》。要通过实施《规划》,有效地保护古都风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必须处理好危旧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旧城内房屋维护改造方案必须先由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规划、文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危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有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论述。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修缮改建项目,要在保护各级别文物及四合院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前提下,使危房得到改造,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延续原有街区风貌。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项目,要加强对文物、古树名木以及有保存价值的四合院、胡同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在旧城内危旧房改造及其他重要工程的规划设计研究工作中,必须先确定保护内容,再做规划和设计,要尽快将首规委专家论证程序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