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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接上页]

  要调整旧城区内的交通结构,完善公共设施,制定旧城交通政策。旧城内的交通必须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式。要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角度,组织研究旧城区的交通、道路系统,编制调整旧城区路网规划和修建方式,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限制和调节驶入城区的汽车交通量。
  
  市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文物的不合理占用问题。要对旧城内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勘察,并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确保地下文物和古代遗址的安全。
  
  三、强化规划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
  
  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规划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确保各项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力争在2004年年底前,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市区、边缘集团、卫星城和中心集镇建成区范围内影响城市环境和城市景观的所有逾期临时建设。力争在2007年年底之前完成历史遗留的市政代征用地、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划,出现违法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要坚持查处违法建设处理到人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开发建设单位再申报项目的,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对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关部门要重新审查其资质,依法进行处罚。
  
  要进一步加快规划监督管理立法的工作。继续做好修订和完善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工作,着手进行修订《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准备工作,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实行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规划调整程序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把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向社会公布。新编制的各项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擅自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市规划部门要尽快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及修订的技术标准,修订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办法。
  
  五、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审批管理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选址的有关规划要求,没有规划意见书的,不得擅自以招商节、洽谈会等形式与投资商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要严格执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制度,尽快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储备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土地数量,实行土地的有序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不得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区是本市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市规划、园林、旅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并组织编制本市风景名胜区系统规划,明确今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在2003年6月底前,要抓紧调整完善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石花洞风景名胜区规划。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所在地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设在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还应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各级领导干部及主要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职称等任职资格,逐步做到执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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