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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接上页]

  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区县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查并报建设部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区县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如确需建设并调整规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园林、规划、旅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风景名胜区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对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实施动态监测;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聘请监督人员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检查。
  
  七、加强卫星城和小城镇的规划工作
  
  卫星城和小城镇是本市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星城和小城镇的建设对所在区县乃至全市的建设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强郊区卫星城和小城镇的规划管理。一要用规划指导郊区城市化进程。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重点卫星城和小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详细规划编制,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好城镇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的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二要加快市区产业布局调整和功能完善步伐。充分发挥市区对郊区城市化的推动作用,通过加快市区产业调整和功能改造步伐,带动郊区产业发展,推动郊区城市化快速发展。三要促进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发展各具特色的卫星城和小城镇经济,使卫星城和小城镇发展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近期要集中力量对区位条件相对优越、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卫星城和试点小城镇进行重点开发建设。
  
  八、继续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整治和规划控制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涵盖城乡结合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条件,着重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各有关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完成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的基础上,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工作,尽快编制完成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本市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建设。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人口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九、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本着既要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发挥区县政府积极性的原则,调整本市市区两级规划管理体制。将区县规划局改为市规划委的派出机构。市规划委负责派出机构的业务领导。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制定派出机构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快充实区县规划局的专业人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各区县政府要从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各派出机构的工作,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增强按规划办事的意识。
  
  十、大力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要进一步采用多种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尽可能地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规划部门要逐步将已经审批的各类规划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市政府“首都之窗”信息平台,逐步将规划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网上咨询、申报审批、公示、监督等在线服务,及时公布规划成果审批信息。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经调整完善后,应尽快上网公开。已经批准的各类建设规划和已审定的小区、大院、建筑组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逐步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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